“嘭!”一声响起,2016年3月8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家事审判庭仍然像以往开庭审理般敲响了庄严的法槌,原、被告双方的家属共六余名参与了庭前调解未果后退出了旁听席,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
女子农某与男子谢某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1年3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原告农某是再婚,与前夫生育有一女覃某(2001年8月20日出生,现户籍登记在被告户)。被告是初婚。2015年清明节前原告农某返回娘家与被告谢某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覃某几乎不与原、被告生活,均住在爷爷奶奶家。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及生育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农某于2015年3月27日第一次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仍然有和好的能力,驳回了原告农某的起诉。2016年1月26日,原告农某再次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其与前夫所生女儿覃某的抚养权。
法官经调取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民事诉讼卷宗,经阅卷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想方设法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采取了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法官告知原告,其是一个有过一次婚姻经历的人,双方结婚多年、建立了家庭,应好好珍惜,互相包容、忍让,然而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告曾用语不慎伤害了原告俩母女的自尊,也伤透了俩母女的心,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的创伤。被告谢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仍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修复存在裂痕的夫妻关系,表明其对婚姻关系的维持缺乏积极的态度,主办法官亦无法从和好角度组织调解。经主办法官了解,被告的真实意愿是首先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需支付2万余元才同意离婚:包括结婚时的礼金、结婚摆喜酒的费用、婚姻持续期间被告父亲患病治病欠下的债务、青春损失费等。承办法官针对被告的答辨、摘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夫妻共同债务等的相关规定,给原、被告做了详尽的讲解,使原、被告对婚姻法中有关这方面的焦点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被告认真听了主办法官的释明后,情绪激动地说原告是再婚,自己是初婚,38岁高龄才娶上媳妇,好不容易建立家庭,自己成立家庭这些年不容易,付出不少,希望原告赔偿写金钱罢了,并控诉原告在其父亲病重治疗期间不辞而别,后又莫名其妙提出离婚,自己在婚姻中并没有任何过错……被告越说越激动。原告农某则脸色发青、怒目圆睁,表示被告诉说的某些事情并不属实,双方争锋相对争吵起来,场面一度失控。面对如此场景,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进行了情绪安抚,另一方面,双方家属也配合法官对原、被告进行劝导,原、被告的情绪渐渐稳定了下来。
调解未果后,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敲响了庄严的法槌,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经法官审理后将择日宣判。覃塘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除了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外,还审理继承纠纷、相邻权等其他纠纷,均由具备丰富民事审判经验和熟悉妇女工作的资深法官组成,且必须配备女性法官。为法治覃塘,平安覃塘提供审判服务。